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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文件 Company News


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

【日期:2015-01-30】 【閱讀:628】

 

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局):

加強我區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規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5号令)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我廳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規定》)。《監督管理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桂建質[2001]13号)、《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暫行規定》(桂建質[2005]21号)和《關于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暫行規定的指導意見》(桂建質〔2007〕24号)同時廢止。

現将《監督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廣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反饋。

2014年1月13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

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規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據和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區行政區域内,符合核發施工許可證條件的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及其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規定。

搶險救災、臨時性建設工程、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和軍事工程,不适用本規定。其它工程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委托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和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托所屬的監督機構實施。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書面明确委托監督機構履行的監督管理工作内容。

第四條 對工程實施質量安全監督屬于政府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五條 責任主體和責任人依法承擔各自的法定責任。監督工作不代替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所應擔負的工作。監督機構及其監督人員不代替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六條 監督機構必須經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實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當地未設立監督機構,或監督機構經考核不合格的,由當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監督人員必須經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項目監督工作。

監督機構可以聘請中級及以上職稱的工程類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實施項目監督工作;受聘人員經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可承擔項目監督工作。

 

第二章 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七條 本文所稱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是指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标準規範,對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下簡稱“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對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施工安全行為,以及對工程實體質量和施工安全實施監督。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抽查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的情況;

(二)抽查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

(三)抽查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施工安全行為;

(四)抽查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五)抽查工程施工安全;

(六)抽查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質量;

(七)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八)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定期對本地區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狀況進行統計分析;

(十)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本文所稱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是指監督機構對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情況實施監督。

本文所稱工程質量行為監督,是指監督機構對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履行法定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

本文所稱施工安全監督,是指監督機構對工程現場施工安全的情況實施監督。

本文所稱施工安全行為監督,是指監督機構對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履行法定施工安全責任和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八條 監督機構對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施工安全行為,以及工程實體質量和施工安全實施的監督,以抽查方式進行。

第九條 各級監督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根據各自的職責和權限、監督人員的數量、技術裝備、經費情況,以及本轄區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狀況等,制定本機構的質量安全監督計劃(以下簡稱“機構監督計劃”)。機構監督計劃宜體現差别化監督原則。

機構監督計劃應當報本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并報上一級監督機構存檔;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的機構監督計劃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對機構監督計劃作出重大調整或變更的,應将調整或變更後的計劃報原批準部門批準後再行實施。

第十條 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應按照已經批準的機構監督計劃編制監督小組或項目監督計劃,對工程項目實施質量安全監督。

監督小組或項目監督計劃應包含監督的方式、抽查的頻次、監督抽測的次數及監督抽查的主要部位等主要内容。

監督小組或項目監督計劃經審批後實施。

第十一條 對工程項目實施質量安全監督,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建設單位辦理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

(二)制訂監督小組或項目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召開監督告知會議。

(四)對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和其他責任主體的工程質量安全行為實施監督,監督采用抽查方式進行。

(五)對工程實體質量實施監督,重點内容是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實體質量,監督采用現場抽查方式進行。

(六)對工程現場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監督采用現場抽查方式進行。

(七)對住宅工程的逐套驗收的結果進行監督抽查。

(八)監督工程的竣工驗收。

(九)撰寫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十)建立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檔案。

第十二條 監督機構實施監督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安全的文件、資料、技術标準和信息。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生産、試驗現場進行檢查和調查取證。

(三)發現工程實體有質量安全隐患或責任主體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令改正,并視情節嚴重程度發出隐患整改通知書、局部停工整改通知書或停工整改通知書。

第十三條 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違法違規事實、所受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結果,應載入其誠信記錄。

 

第三章 監督登記手續的辦理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之前,應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手續和安全監督登記手續。質量監督登記手續和安全監督登記手續可以分别辦理,也可以合并辦理。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手續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書(一式五份);

(二)施工、監理合同;

(三)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書;

(四)經企業法人批準的施工項目部和項目監理機構各自的人員名單、照片(兩寸白底彩照)、簽名樣式和職責分工文件;

(五)項目經理、施工員、質檢員、取樣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見證員以及其他監理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或上崗證書;

(六)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文件和備案證明文件;

(七)岩土工程勘察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文件資料。

以上資料中,第(一)項由監督機構蓋章後留存其中1份原件,其餘4份退還建設單位;第(二)、(五)、(六)項的原件經查看後退還建設單位,監督機構留存複印件;第(三)項監督機構留存複印件;第(四)項的原件由監督機構留存;第(七)項的原件經查看後退還建設單位;第(八)項按當地規定決定是否由監督機構留存。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安全監督登記手續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登記書(一式五份);

(二)施工、監理合同;

(三)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書;

(四)經企業法人批準的施工項目部和項目監理機構各自的人員名單、照片(兩寸白底彩照)、簽名樣式和職責分工文件;

(五)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總監理工程師以及其他監理人員的執業資格證書或上崗證書;

(六)施工企業(含分包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

(七)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員的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續期記錄;

(八)本項目所含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一覽表;

(九)在拆遷場地上新建的工程或待建場地内有地下管線的工程,場地的原有管線布置圖,或場地内無管線的證明文件;

(十)法律、法規規定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文件資料。

以上資料中,第(一)項由監督機構蓋章後留存其中1份原件,其餘4份退還建設單位;第(二)、(五)、(七)、(九)項的原件經查看後退還建設單位,監督機構留存複印件;第(三)、(六)項監督機構留存複印件;第(四)、(八)項的原件由監督機構留存;第(十)項按當地規定決定是否由監督機構留存。

第十七條 監督機構發現有違反本規定未辦理監督登記手續擅自開工的工程時,應責令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出示施工許可證,如不能出示,應提請施工許可證發證機關責令建設單位停止施工,并按相關規定實施處罰。

對符合補辦監督登記手續條件的工程,經轄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建設單位應補辦監督登記手續。

對補辦監督登記手續的工程,除第十五條、十六條所列資料外,建設單位尚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檢測機構對工程已施工部位的實體結構質量作出的檢測合格報告;

(二)補辦監督登記手續申請書;

(三)建設、監理、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對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質量評價報告;

(四)已施工部分的質量控制資料。

第十八條 監督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内核查監督登記的資料是否齊全。資料不齊全的,應将資料退回并向建設單位說明理由。資料齊全的,應發放《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書》。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後3個工作日内将施工許可證原件和複印件(1份)送監督機構,監督機構核查後留存複印件。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施工單位不得開工,監督機構不實施監督。

第二十條 監督機構應在辦理監督登記手續後5個工作日内确定項目監督小組人員、制定項目監督計劃。

監督機構也可按監督小組監督計劃實施監督,将項目納入監督小組監督計劃。

每個項目監督小組至少包含2名人員,其中至少有1人為經考核合格的監督員。

 

第四章 施工過程質量安全監督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提前3個工作日将開工時間書面告知監督機構,監督機構從開工時間起正式實施監督。

第二十二條 工程項目開工前,施工、監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各自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和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度。工程項目開工後,應按規定将相關資料置于施工現場備查。

第二十三條 按規定可不委托監理的項目,建設單位未委托監理單位實施監理的,應在現場配備相應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和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度。

第二十四條 工程建設過程中,涉及工程建設規模、結構體系、工程用途、平面位置等重大設計内容的變更,以及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和施工項目部管理人員、項目監理機構人員變更的,變更方應按規定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并将變更内容報告監督機構。

第二十五條 監督機構應在首次到工地現場實施監督前召開監督告知會議,告知監督實施的注意事項,并重點核查施工項目部、項目監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的資格、抽查質量安全保障制度的建立情況。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質檢員、安全員、施工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等項目主要管理人員必須參加監督告知會議。

第二十六條 子分部、分部工程驗收、住宅工程質量逐套驗收和其它規定的工序驗收前,驗收組織方應提前3個工作日将驗收時間、驗收組人員名單、驗收程序、驗收内容等信息以書面形式或其它規定的形式告知監督機構,監督機構根據監督計劃和項目情況決定是否到場監督。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驗收組織方未向監督機構報告驗收信息擅自驗收的,由監督機構責令重新組織驗收。部分部位已被隐蔽,不具備重新驗收條件的,責任方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該部位進行檢測後,再重新組織驗收。

第二十八條 監督機構在監督抽查中發現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采用虛假質量證明文件資料的,應責令相關單位改正。可能影響工程結構安全的,責任方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方案應經相關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共同認可。有關責任方應根據檢測結果作相應處理。

第二十九條 監督機構發出整改通知書的,相關責任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報告書面報送監督機構,是否對整改内容進行現場複查由監督機構視情況決定。責任方必須對整改報告實質内容的真實性負責。

責任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必須向監督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說明理由并申請延期。監督機構可視情況作出同意延期或依法查處的決定。

被下達隐患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通知書,而責任方逾期未完成整改,且未向監督機構提交書面報告申請延期的,由監督機構發出停工整改通知書并依法查處。

被下達停工整改通知書,而責任方逾期未完成整改,且未向監督機構提交書面報告申請延期的,由監督機構發出限期責令報告整改情況通知書并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 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質量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負責人應在1小時内報告當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 監督機構應按監督小組或項目監督計劃實施監督。因特殊原因,監督小組或項目監督計劃需要調整的,應經重新審批後再實施。

第三十二條 監督機構宜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重要性以及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和其他責任主體的誠信記錄實行差别化監督。

第三十三條 實施現場監督時,監督人員不得少于2名,其中至少有1人為經考核合格的監督員。

第三十四條 監督工作應有記錄。監督記錄應載明所查工程項目的名稱、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的名稱、抽查内容、抽查情況、監督意見、日期。監督人員應在監督記錄上簽名。有行政執法調查筆錄的,監督記錄可将該筆錄的複印件作為附件。

第三十五條 監督機構在實施監督的過程中,發現工程實體存在嚴重質量隐患、施工現場存在嚴重安全隐患、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或其他責任主體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調查取證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調查取證必須由不少于2名持行政執法證的人員進行。

(二)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先行取證。

(三)取證方式、取證程序和證據的保存、使用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監督機構調查取證後,應将所取得的證據材料及時提交給當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提出處罰建議,或根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實施行政處罰。

轄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已掌握的證據材料,作出是否實施行政處罰的決定。對于已超越當地權限的處罰事項,應提請上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處罰。

 

第五章 竣工驗收的實施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 監督機構應對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實施監督,重點對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完成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内容,經自檢确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和驗收規範後,可向建設單位提出工程竣工報告申請竣工預驗收。

第三十九條 住宅工程必須經逐套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竣工預驗收。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後,應告知項目監理機構,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其他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竣工預驗收。預驗收必須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程技術檔案、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是否真實、完整、有效;

(二)施工單位是否已按合同、設計文件完成了施工内容;

(三)工程是否已達到交付條件;

(四)工程實體是否存在質量缺陷。

第四十一條 竣工預驗收合格,且發現的質量問題整改完成後方可正式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含分包單位)、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共同進行。

第四十二條 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制定驗收方案,方案内容應包括:驗收時間、地點、内容、程序、驗收組成員名單和實測工具一覽表。

第四十三條 驗收組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各方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驗收組人員必須包括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含分包單位)、監理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的技術、質量負責人。

第四十四條 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至少提前7個工作日向監督機構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一)建設單位文件資料

1.工程竣工驗收告知書;

2.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符合規劃設計要求的認可文件;

3.住宅工程《單位工程逐套驗收彙總表》;

4. 竣工驗收方案;

5.竣工預驗收合格文件;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資料。

(二)施工單位文件資料

1.工程竣工報告;

2.經建設(或監理)單位審查符合要求的完整的工程質量控制文件;

3.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已全部整改完畢的有關資料;

4.工程質量保修書。

(三)勘察單位文件資料

勘察文件及實施情況檢查報告。報告須對以下情況作出确認:

1.勘察文件(包括變更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的要求;

2.工程地質實際情況是否與勘察報告一緻,不一緻時的處理意見;

3.基礎(包括樁基)是否落在勘察文件推薦的持力層上,對設計采用的持力層和基礎形式有無異議;

4.是否發現建築物出現明顯沉降特征。

(四)設計單位文件資料

設計文件及實施情況檢查報告。報告須對以下情況作出确認:

1.設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2.設計文件(包括變更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的要求;

3.工程的變更是否經設計單位認可;

4.已完工程的結構形式、層數、層高、面積及主要功能與設計文件是否相符。

(五)監理單位文件資料

工程竣工質量評估報告。報告内容包括:

1.對各分部工程質量情況的評價;

2.對工程實體結構安全、功能檢驗(檢測)報告的檢查情況;

3.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的檢查情況;

4.對工程的整體評價(是否合格);

5.住宅工程質量逐套驗收實施情況;

6.竣工預驗收結論。

第四十五條 工程竣工驗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别彙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的情況;

(二)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三)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四)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由驗收組人員當場簽署《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意見書》。《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意見書》由建設單位在須整改的問題整改完成、驗收各方主體蓋章齊全後提交監督機構。

對文件資料的審查以及對工程實體結構安全抽測、對功能項目抽測的工作可提前進行。

第四十六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标牌,載明工程名稱、開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名稱和主要責任人姓名。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向監督機構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已設置永久性标牌的彩色證明照片,并在規定時間内将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緻意見時,應當協商并提出解決方案,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驗收時發現工程存在不影響工程實體結構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時,由驗收組發出書面通知,施工單位負責整改。施工單位完成整改并經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檢查合格後,由建設單位向監督機構提出書面整改完成認可文件。監督機構可在3個工作日内到現場抽查整改情況,發現整改未完成的,應責令繼續整改。監督機構不再進行現場抽查或經抽查未發現實體與整改報告内容不符的,工程即告通過竣工驗收,竣工日期為書面整改完成認可文件送達監督機構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 在竣工驗收過程中,監督機構發現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行為,或者工程存在影響工程實體結構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質量缺陷,或者工程質量控制文件存在重大缺漏的,應責令責任方改正,建設單位應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依法對建設單位實施處罰: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二)工程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一條 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建設單位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後5個工作日内,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由工程項目監督員或監督小組編寫,經竣工驗收分管領導審核并簽名确認、行政負責人簽發,加蓋監督機構公章後生效。

第五十二條 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單位已按規定組織了竣工驗收,參與驗收各方确認工程已完成,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約定,建設單位同意接收該工程,并簽署了《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意見書》;

(二)工程建設過程中,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已整改完畢,手續資料齊全;

(三)監督機構對竣工驗收實施了監督,竣工驗收過程中未發現工程實體存在明顯影響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質量缺陷;

(四)驗收組要求整改的質量問題已整改完畢,建設單位已向監督機構提交了書面整改完成報告;

(五)建設單位已按要求在建築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标牌;

(六)監督機構要求各方責任主體報送存檔的有關技術資料齊全。

第五十三條 《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況;

(二)質量監督抽查實施次數;

(三)建材和實體抽查情況;

(四)對監督抽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責成整改的情況;

(五)對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的監督抽查情況;

(六)住宅工程質量逐套驗收監督抽查情況;

(七)質量控制資料抽查情況;

(八)工程竣工驗收監督情況。

 

第六章 監督檔案

第五十四條 監督檔案的目錄、收集、整理、裝訂、管理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 監督機構應設立檔案室,對竣工工程的監督檔案立卷、分類妥善保存。

第五十六條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監督人員應根據相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監督檔案。

第五十七條 項目監督小組應在出具監督報告後10個工作日内将完整的檔案移交檔案室;檔案室應在收到竣工工程監督檔案後10個工作日内,将其裝訂入盒,貼标簽并歸檔管理。

第五十八條 檔案室應建立竣工工程監督檔案電子目錄,并分類整理。

第五十九條 質量監督檔案的保存期限為5年;安全監督檔案的保存期限為3年。監督檔案保存期滿後,經監督機構負責人批準後可以銷毀。

 

第七章 層級監督

第六十條 自治區和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并實施層級監督制度,由上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執行本規定。

第六十一條 層級監督分為兩級:第一級為各市對所轄市、縣(區)的監督;第二級為自治區對各市、縣(區)的監督。

第六十二條 層級監督宜采用不定期的巡查方式進行,對質量安全水平較低和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實施不力的地區,宜加強巡查力度。

第六十三條 層級監督檢查組應針對在抽查中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工程項目和責任單位,視情節嚴重程度向轄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整改建議書、停工整改建議書或執法建議書。轄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層級監督組的要求,向責任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停工整改通知書或立案查處。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監督機構履職不到位的,層級監督檢查組應督促其履職到位。

第六十四條 受檢地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被責令整改(或停工整改)的相關責任單位整改并認真檢查其整改結果,檢查後認為整改結果已符合要求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責任單位的整改報告上簽署整改完成認可意見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再由責任單位向組織層級監督的單位報送整改報告。

整改報告經組織層級監督的單位審查符合要求的,整改工作完成,否則責任單位應繼續整改。

責任單位逾期不報送整改報告,且未提交書面報告申請延期的,視為拒絕整改。

第六十五條 層級監督情況由其組織單位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 信息的管理、發布與報送

第六十六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機構應按規定通過互聯網向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報送相關信息。

第六十七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将已發現的涉及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質量問題及整改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八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将相關行政處罰信息在當地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公告欄上發布,并以适當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九條 經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可以以适當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層級監督信息。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應以适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其它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信息。

第七十條 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以及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等工程建設相關主體必須按規定向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報送信息。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七十一條 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有下列不當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一)不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或不按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制定的監督管理制度和有關文件開展監督工作的;

(二)監督機構不制定本機構監督計劃,或無正當理由不執行監督計劃的;

(三)監督小組不制定監督小組或項目監督計劃,或無正當理由不執行監督小組或項目監督計劃的;

(四)适用執法依據錯誤,造成行政管理相對人重大經濟損失的;

(五)徇情枉法、故意刁難報複行政管理相對人的;

(六)強行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推銷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機械的,或要求建設、施工單位使用指定生産廠家、供應商的材料和設備的;

(七)借職務之便收受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現金、有價證券或貴重禮品,或受他人請托,以職務之便施加影響,妨礙執法公正的;

(八)參與施工、監理經營活動的;

(九)協助在層級監督或執法檢查中被責令整改的責任單位弄虛作假,欺瞞上級部門,或對整改報告審查不嚴,敷衍了事,對未整改完成的事項簽署整改完成認可意見的;

(十)依法應追究責任的其它情況。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不承擔責任:

(一)已按照經批準的監督機構監督計劃、監督小組或項目監督計劃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程序履行監督職責的;

(二)上級部門将監督人員調離監督崗位,使其不能正常履行監督職責的;

(三)未辦理監督登記手續或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工程擅自開工建設的;

(四)施工單位未書面明确告知監督機構開工時間,且監督機構未開始實施監督的;

(五)已向行政管理相對人發出整改、局部停工整改或停工整改指令,但行政管理相對人拒絕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導緻發生相應後果的;

(六)已向行政管理相對人發出整改、局部停工整改或停工整改指令,但因不可抗力導緻行政管理相對人無法執行,或指令被上級部門撤銷而發生相應後果的;

(七)因有關監督執法依據不一緻,緻使執法行為适用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或标準規範依據不當的;

(八)項目監督工作受到上級部門幹預導緻發生相應後果的;

(九)依法不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條 監督員有違法違規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規定依據下列第(一)~(五)項所列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并參照第(六)項所列部門規章制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

(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四)《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

(五)《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5号令)

(六)《安全生産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第24号令)

第七十五條 本規定的配套表格,由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另行制定和發布。

第七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桂建質[2001]13号)、《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暫行規定》(桂建質[2005]21号)和《關于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暫行規定的指導意見》(桂建質〔2007〕24号)同時廢止。

第七十七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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